甘肃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“我司”)系经典舞剧《丝路花雨》的著作权人。舞剧《丝路花雨》于1979年5月创作完成,并于2000年在甘肃省版权局完成作品登记。我司依法对该舞剧的剧本、舞蹈编排、音乐、舞台美术、人物塑造、情节结构及其他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享有著作权。同时,我司系“丝路花雨”注册商标专用权人,依法享有“丝路花雨”文字商标专用权。
近期,我司发现社会上出现以“丝路花雨”为名称或核心内容的图书、电影、视频、音乐及其他衍生作品、宣传推广活动。我司未向任何主体授予以舞剧《丝路花雨》的独创性表达为基础进行改编、摄制、复制、发行、宣传、传播或制作作品的许可;亦未许可任何主体在相关图书出版、影视制作、发行、演出、广告宣传及市场推广活动中使用“丝路花雨”注册商标。
舞剧《丝路花雨》所承载的具体人物关系、情节主线、场景编排、舞蹈艺术表达、舞台艺术设计及其他独创性表达,受法律保护。任何主体不得以“致敬经典”“史料整理”“文化传播”等为由,擅自将我司作品改编为文字、图像、音频、视听作品或其他衍生内容。凡未经我司许可,利用舞剧《丝路花雨》独创性表达制作、宣传、发行、销售或传播相关作品的,均系对我司合法权益的侵害。
为此,我司严正声明:
1.任何主体如使用舞剧《丝路花雨》的作品内容、艺术表达、名称标识或相关品牌资源,均应事先取得我司书面授权。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的,不因其使用形式、传播渠道、技术手段或作品载体不同而改变侵权性质。
2.对于未经授权制作、宣传、发行、销售、播放、传播的“丝路花雨”视频、图书、音乐及其他衍生作品,我司要求相关主体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,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作、拍摄、后期处理、出版、发行、销售、播放、宣传及网络传播;停止在作品名称、封面、海报、广告、社交媒体及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“丝路花雨”标识;删除侵权内容并妥善处置侵权复制品、制作素材及宣传物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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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我司敦促相关主体立即纠正未经授权使用舞剧《丝路花雨》作品内容及“丝路花雨”标识的行为。任何单位或个人如需开展相关合作、授权使用或项目开发,应通过我司正式渠道联系并取得书面许可,切勿轻信或接受任何未经我司确认的所谓“授权”“合作”或“许可”。
舞剧《丝路花雨》是甘肃文化艺术的重要成果和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经典舞剧。我司将持续创作优秀文艺作品,弘扬优秀中华传统文化,依法维护作品的艺术完整性、品牌价值及市场秩序,坚决捍卫自身合法知识产权权益。
特此公告!
甘肃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
2026年8月5日